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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与钟某某、竹某某、彭州市葛仙山镇官仓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钟召其,竹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州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红照壁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康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万昭。被执行人钟召其。被执行人竹云芳。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与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于2013年10月18日付20185.50元;2014年5月30日前付15000元,余款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43000元,案件受理费658,诉讼保全费606元,合计44264元,已执行20185.50元,未执行金额为24078.5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雪榕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方 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军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