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向本院申请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冯某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