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曾某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彭敬国,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均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皮某某,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