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关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