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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131号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乔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乔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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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131号

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仙,住吉林市。

被告:乔雷,住吉林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员鞠洪彬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