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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殳建斌、张建华与孙钟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殳建斌,张建华,孙钟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790号原告:殳建斌。原告:张建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喜文、毛吟雪。被告:孙钟华。委托代理人:姚凯丰。原告殳建斌、张建华诉被告孙钟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殳建斌、张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喜文,被告孙钟华的委托代理人姚凯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两原告与被告孙钟华于2012年9月1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动漫不断旗舰店(天猫)转让给两原告,转让方式通过变更该转让标的物的所有公司来实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00元。该笔转让款两原告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于被告,但原先约定在2012年10月份办理的上述旗舰店更名事宜却迟迟未办理,截止起诉日止已达半年之久,同时两原告也发函催告被告办理,但被告未答复。两原告认为协议书合法成立有效,两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义务,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被告退还两原告转让款3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130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钟华答辩称:1、两原告认为协议书未能完成履行,责任在于孙钟华一方,这是错误的。网店账号与密码已由两原告实际掌控,转让已经完成。两原告擅自撤架,并被天猫查处,最终导致过户不成,责任在于原告;2、两原告实际掌控网店后进行多种经营,以孙钟华公司的名义出售其他商品。货物也未向孙钟华方采购,原告的律师函也印证了该事实,被告已经取证,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3、所谓损失,此前两原告律师函主张有31万余元,现两原告认为是15万余元。实际损失是否存在,被告存有异议。即便有损失也是因经营风险所致,与被告无关;4、同意解除协议,但原告是在实际控制网店后进行销售,因生意不好才提出解除的,故仅愿意返还1万元。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双方转让动漫不断旗舰店的事实及相关约定。2、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明原告支付相关款项的事实。3、商家信息,证明转让标的的实际所有人为杭州动漫不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不断公司)。4、律师函,挂号信收据,证明原告催告被告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5、加工协议,照片,证明原告遭受货物积压等损失。被告孙钟华��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相互关系,本院作如下认证:被告对两原告证据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证据5虽系原件,但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损失金额。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钟华系动漫不断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动漫不断旗舰店(天猫)在天猫网上注册登记的公司为动漫不断公司。2012年9月11日,殳建斌、张建华(乙方)与孙钟华(甲方)就动漫不断旗舰网店转让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转让动漫不断旗舰店(天猫)给乙方,转让金额三万元,2012年9月11日第一次支付2万元整,待公司变更为乙方公司时,预计十月份,乙方再付甲方余款1万元整,若逾期付违约金3千元整。二、甲方授权其个人注册品牌动漫不断(仅限动漫不断中文品牌��称,英文DESSINANIME不包括在内)给乙方经营动漫不断天猫旗舰店网上永久使用;若乙方不在经营或关闭动漫不断天猫旗舰店,则甲方将不再授权给乙方使用其个人注册品牌动漫不断,即解除授权……。当日,孙钟华将网店的账户与密码告诉了殳建斌、张建华,当时网店的账户尚余5000元。殳建斌、张建华支付孙钟华25000元,并将殳建斌,张建华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等材料交给孙钟华,由孙钟华具体办理网店公司名称变更事宜。之后,孙钟华给殳建斌、张建华提供了动漫不断的吊牌和包装袋样品,殳建斌、张建华组织货源进行销售。后,孙钟华(甲方)与殳建斌、张建华(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淘宝商城公司未过户期间,甲方需提供乙方正常经营淘宝所需的公司资质凭证及乙方正规公司发票,动漫不断旗舰店所开发票相关税收须乙方承担;如甲��出现单方面收回授权,在淘宝上开设第二家动漫不断网店等违约行为,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额赔偿经济损失,若发生收回授权的,甲方必须回购乙方在天猫动漫不断旗舰店上的投入。2012年10月29日,殳建斌、张建华支付了余款1万元。后,因动漫不断旗舰网店未能变更成两原告公司。殳建斌、张建华委托律师发函,后于2013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孙钟华陈述在2012年9月签订协议书时,天猫网官方已经禁止网店的转让,但内部有一定政策,因此孙钟华提出尝试作变更事宜,后其已提出申请,但未能成功。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从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来看,孙钟华作为动漫不断旗舰店(天猫)的转让方,负有将网店过户变更的义务。殳建斌、张建华已将相关材料交给孙钟华,由孙钟华具���办理网店公司名称变更事宜。现涉案网店不能完成名称变更,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据,庭审中双方也一致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殳建斌、张建华已经营一段期间以及协议书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孙钟华返还殳建斌、张建华转让款29000元。至于解除后,殳建斌、张建华将网店账号和密码归还给孙钟华事宜,双方并无争议,本案不作处理。孙钟华虽提出殳建斌、张建华擅自撤架被天猫查处导致过户不成等抗辩,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殳建斌、张建华要求孙钟华赔偿121302元损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殳建���、张建华与孙钟华之间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于2013年8月28日解除。二、孙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殳建斌、张建华转让款29000元。三、驳回殳建斌、张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殳建斌、张建华负担1344元,孙钟华负担319元,孙钟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