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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牛路路,卫辉市孙杏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段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