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敏与曹建国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97年7月8日。法定代理人王璐,又名王朵霞,女,生于1970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曹建国,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县人民法院(2003)陇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建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王敏清偿案件款人民币12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曹建国支付案件执行款1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王敏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3)陇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度曹建国给付王敏抚育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