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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杰第三人董云山、于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杰,董云山,于桂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瑞,董事长。被告王杰,住河北省兴隆县。第三人董云山,住河北省兴隆县。第三人于桂琴,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杰第三人董云山、于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利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