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艾常立李苗苗、郑焕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艾常立,李苗苗,郑焕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艾常立。被执行人李苗苗。被执行人郑焕宾。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艾常立李苗苗、郑焕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6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5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