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文某与方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方维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文某。法定代理人:文士余,农民。被告:方维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方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3年10月30日明确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