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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震与被告季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震,季海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676号原告刘震。被告季海洋。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震与被告季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胤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