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沈星、张美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沈星,张美林,徐月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星。被告:张美林。被告:徐月春。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沈星、张美林、徐月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