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史光富因与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史光富,男。被申请人付昌友,男。被申请人蓝佩蜞,男。被申请人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史光富因与被申请人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蒙泉路(酒厂对面,预编宗地号68,地籍号:0090500054,宗地四至:东临山坡、南临山坡、西临罗友玉宅蒙泉路、北临山坡,罗友玉宅后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申请人史光富及案外人周红冬、史光桂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昌友、蓝佩蜞、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蒙泉路(酒厂对面,预编宗地号68,地籍号:0090500054,宗地四至:东临山坡、南临山坡、西临罗友玉宅蒙泉路、北临山坡,罗友玉宅后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渊强审 判 员 李至勇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