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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杜淑珍诉敬玉相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淑珍,敬玉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杜淑珍,女,192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敬玉相,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杜淑珍诉敬玉相赠与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2)双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余款10,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