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52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