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行诉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王华与苏州市虎丘区直属房管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王美丽,王祖德,王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虎行诉初字第006号起诉人王华,女,汉族,1945年11月20日生。起诉人王美丽,女,汉族,1948年10月21日生。起诉人王祖德,男,汉族,1955年9月6日生。起诉人王祖根,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生。起诉人王华、王美丽、王祖德、王祖根述称: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于1975年对原座落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下塘大街XX号已属于其父母王庭华、周惠娟所有的壹楼壹底二厢房产,仍按租赁的性质拆除,起诉人只得到了承租人性质的动迁补偿。因此,房管所该行为已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至虎丘法院对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管所提起行���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管所1975年拆除的原座落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下塘大街XX号的壹楼壹底二厢房产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座落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下塘大街XX号壹楼壹底二厢房产已于1975年被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管所拆除,从拆除该房产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已三十多年,已远远超过提起行政诉讼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限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本院立案法官多次对起诉人进行法律释明,但其仍坚持要求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华、王美丽、王祖德、王祖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沁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