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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钟巨明与营口泰诚化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巨明,营口泰诚化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05号原告:钟巨明。委托代理人:陈韦羲。被告:营口泰诚化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生宝。委托代理人:苏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巨明与被告营口市泰诚化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巨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钟巨明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巨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用4680元,由原告钟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