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乙,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55号原告:黄某乙。委托代理人:黄某甲。被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邸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审判员 金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