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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与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董月高,总经理。被告: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兴路15号法定代表人:AlexanderLehmann。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埃美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波负担。审判员  王华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威芳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