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阳执字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解贵英与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贵英,郑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00394号申请执行人:解贵英。被执行人:郑翔。原告解贵英与被告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9)阳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贵英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阳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郑翔向申请人解贵英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的(2011)阳执字第3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