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商初字第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丁丽、李秀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任之信,贾青林,李秀军,徐建红,卞光辉,丁丽,李秀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9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周海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树春,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任之信。被告贾青林。被告李秀军。被告徐建红。被告卞光辉。被告丁丽。被告李秀刚。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诉被告任之信、贾青林、李秀军、徐建红、卞光辉、丁丽、李秀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之信、贾青林、李秀军、徐建红、卞光辉、丁丽、李秀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之信、贾青林、李秀军、徐建红、卞光辉、丁丽、李秀刚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任之信、贾青林、李秀军、徐建红、卞光辉、丁丽、李秀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任之信、贾青林、李秀军、徐建红、卞光辉、丁丽、李秀刚连带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