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商辖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晋江鸿安塑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巨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鸿安塑料有限公司,青岛巨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林振岳,林金丕,韩春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鸿安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巨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董事长。原审被告林振岳原审被告林金丕原审第三人韩春树上诉人晋江鸿安塑料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辖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无法律依据。原审将第三人列为当事人,系恶意规避管辖权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提供的《定做合同》、《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足以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承揽方,其住所地位于胶州市,因此,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