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项宝法与陈江武、武义县熟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宝法,陈江武,武义县熟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73号原告:项宝法。被告:陈江武。被告:武义县熟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宝法诉被告陈江武、武义县熟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宝法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项宝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