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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小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陈小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831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B座1、2、3、4层。负责人郭盛,行长。被告陈小岑,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陈小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52267.4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小岑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十五万二千二百六十七元四角八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 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梦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