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吴彩娥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娥,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688号原告:吴彩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翥。被告:李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娥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吴彩娥负担。审判员 涂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