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伟德、方晓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伟德,方晓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曾瑞锋,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云霄县。被告林伟德,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晓毅,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伟德、方晓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6.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耀总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惠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