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梁尚春与绍兴市强生精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尚春,绍兴市强生精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梁尚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定高。被告绍兴市强生精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立均、丁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尚春与被告绍兴市强生精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尚春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尚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尚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