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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昌邑市志鹏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洪池、王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志鹏纺织有限公司,王洪池,王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480号原告昌邑市志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启,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光亮,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池,农民。被告王金花。原告昌邑市志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池、王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光亮与被告王洪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棉纱,经结算截止2013年5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棉纱款23948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棉纱款23948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洪池辨称,买卖棉纱款及时间对,欠款数额对。当时棉纱出现质量问题,有质量问题的退回去25公斤,未退回去的有250公斤。被告王金花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洪池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棉纱,截止到2013年5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棉纱款23948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到棉纱款239480元,因含人棉多。大写贰拾叁万玖仟肆佰捌拾元,王洪池,2013、5、7号”。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棉纱有质量问题,除此之外还退给原告25公斤棉纱,现在尚存250公斤棉纱要求退回,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被告王洪池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棉纱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该项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欠,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至于被告王洪池提出的棉纱质量问题,可另行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池、王金花欠原告昌邑市志鹏纺织有限公司棉纱款23948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自2013年8月2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过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共计419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4892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峪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