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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玉琴与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琴,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冯玉琴。被告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院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银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琴与被告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