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澳未与裴少杰、裴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澳未,裴少杰,裴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415号原告李澳未,武安市西土山乡东土山村。法定代理人郭彦书,系原告母亲。被告裴少杰,武安市西土山乡富润庄村。被告裴彦军,武安市西土山乡富润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澳未诉被告裴少杰、被告裴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澳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澳未负担。审判长 李玉生审判员 安何会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