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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祁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祁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冬林,男,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特别代理。被告廖春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所欠原告赤塘信用分社贷款10000元,包含在本院受理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起诉被告罗家国、廖春华欠赤塘信用分社、下马渡信用社、大桥湾信用分社贷款453180元未还一案尚在审理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廖春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曹平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