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郑万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万元。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万元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万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郑万元在金堂县赵镇金川路鸿升通讯库房内利用做弱电工的便利,盗窃了被害人康X华的25张100元中国移动充值卡和5张内有70元话费神州行号码卡,总价值人民币2580元。被告人已将被盗物品全部退还被害人。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郑万元在赵镇金川路鸿升通讯退还被害人康X华赃物时被民警控制,并传唤至金堂县公安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万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郑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无异议,主动认罪。庭审中,被告人郑万元提出家中有一五岁和一刚满百天的小孩需其照顾,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郑万元在金堂县赵镇金川路鸿升通讯库房内利用做弱电工的便利,盗窃被害人康X华的25张100元中国移动充值卡和5张内有70元话费神州行号码卡,总价值人民币2580元。案发后,在被害人康X华的追问下,被告人郑万元承认了其盗窃的事实,并于同月25日向被害人康X华退还了所盗财物。归案后,被告人郑万元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康XX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词,该陈述及证词与被告人郑万元的供述相一致;金堂县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退出被盗物品后被害人康X华出具的收条以及被告人郑万元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万元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万元案发后,主动退还被盗物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万元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大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