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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与刘盛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刘盛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法定代表人席海晋,院长。委托代理人席海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被告刘盛洲,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与被告刘盛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刘盛洲已经交纳所欠费用,原告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谷县夕阳红养老院负担。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俊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