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琚俊与金翠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30号原告:琚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钱得欣,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金某,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冯承明,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琚某诉被告金翠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得欣、被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承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琚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在南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双方结婚之后,被告常无原因就离家出走,而每一次外出,就好几个月,在此期间,女方改换联系号,不让男方知道其电话,故彼此双方没有任何联系。虽结婚近两年,但此种离家出走情形却发生数次,故双方在一起共处时间极少。原告为改变此种情形,多次与女方及其父母沟通,但却无法改变,对此原告为此感到非常痛苦,对此婚姻也深深地绝望,为解除这种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金某辩称:我与被告感情较好,只是今年正月我才离家出走,原因是因为婆婆经常辱骂我,而原告又不能调和我与婆婆之间的关系,我是因为和原告赌气才出走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正月初六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即外出未与原告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出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年轻的夫妻需要时间磨合,遇事要多加强沟通,相互包容,需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够在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琚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事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