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破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破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5号第1幢钢结构厂房。法定代表人:XX刚。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负担大量银行贷款,投资规模过大而收益过低,因与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互保产生大量代偿义务,自2013年8月停止生产经营,目前无能力恢复生产经营、偿还债务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初步查明: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8日,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车用卫星导航设备、电器设备、电源设备、电动机,汽车配件,车辆附属设备及零部件,日用金属制品,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制造、加工、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由于投资规模过大、对外担保负重,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申请重整条件,故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丽英审判员 朱蕾蕾审判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 璐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金永商破字第2-2号2013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一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等253位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通过破产管理人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等253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等253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张丽英审判员朱蕾蕾审判员楼永高二o一四年七月二日书记员章璐附:无争议债权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金永商破字第2-3号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5号第1幢钢结构厂房。法定代表人:XX刚。管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一案。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依法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各债权人表决组进行表决,并已获得通过。为此,管理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批准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丽英审判员朱蕾蕾审判员楼永高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章璐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各债权人表决组进行表决,并已获得通过。为此,管理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14年8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批准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特此公告。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