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10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278号。负责人:赵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洋山镇东新路7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其所有的“正和606”船,或由被申请人提供370万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其所有的“正和606”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提供37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五、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