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郝占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占富,肖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郝占富,居民。被执行人肖桂国,居民,个体工商户。本院(2013)费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桂国所有的鲁QGE1**号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肖桂国申请对该车辆继续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肖桂国所有的鲁QGE1**号小型汽车一辆继续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藏、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怀进审 判 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