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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勇、何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陈勇,何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和春宇,行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尚品家宴饭店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晶(系被执行人陈勇之妻),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勇、何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陈勇、何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尚在处理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