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陈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