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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陈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