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雷大法与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大法,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70号原告雷大法,男,汉族,1982年2月1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大法被告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林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大法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大法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大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曾秋凤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