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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平人民陪审员  梁 瑞人民陪审员  何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