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平人民陪审员 梁 瑞人民陪审员 何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