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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沈桂萍,胡国夫,宁波美尔佳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翁卫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95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国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桂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桂萍,系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国夫,系慈溪市××××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美尔佳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翁卫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翁卫定,系宁波××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881号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美尔佳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胡国夫、沈桂萍、翁卫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执行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共同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美尔佳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胡国夫、沈桂萍、翁卫定尚应支付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997540.12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23390元、执行费223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9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共同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美尔佳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胡国夫、沈桂萍、翁卫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