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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宏桂、苏金爱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宏桂,苏金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安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田祖锋。被申请人潘宏桂。被申请人苏金爱。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潘宏桂于2010年11月25日在申请人处贷款40000元,约定利率10.17‰,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4日,并由被申请人苏金爱担保。借款到期后,申请人通过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至今尚欠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16036.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宏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6036.03元,还应承担诉讼费400元,共计56436.03元。被申请人苏金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国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