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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夏某、王某某等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某;胡某某;杨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夏某,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吉林省临江市,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在2013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夏某、王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11988元。至今,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某、王某某、胡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剑辉审 判 员  魏智斌人民陪审员  邱雪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伟成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