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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刑初字第83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02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妙绘、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晚上,在绍兴市区龙洲花园23幢楼下一棋牌室,被告人高某在他人赌博过程中偶尔帮忙看牢收钱。期间,高因琐事与被害人南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高某等人在龙洲花园东北门附近与被害人南某发生扭打,致南右耳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南某系外力致右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2013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南某人民币24500元,取得了南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南某的陈述,证人武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本院(2002)越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应对被告人高某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高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兴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