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429)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2013年7月1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梦雅,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姚家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十路,沿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大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mg/100ml,系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历下公(交)行罚字(2013)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3)0931号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因此次无证驾驶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宪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