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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台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农历11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1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9月28日生育长子王某甲,2007年农历2月13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农历正月26日生育次子王某丁,现三个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好,但自2011年被告外出打工,在打工的二年时间里,被告思想有所变化,喜新厌旧,竟然在网上谈了网友,有了外遇。春节回来后,被告对自己的亲生儿女不管不问,对丈夫冷漠,感情疏远。2013年3月26日生气后,从其娘家出走,无法联系。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被告支付抚养费。婚生次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女儿王某乙应当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2001年11月18日(农历)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9月28日(农历)生育长子王某甲,2007年2月13日(农历)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正月26日(农历)生育次子王某丁。现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26日双方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孩子,但由于双方性格原因,近一段时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也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长子及女儿,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王某甲、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婚生次子王某丁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修伟审 判 员  黄永林人民陪审员  刘同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