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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周鑫华与宁波佰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华,宁波佰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587号原告:周鑫华。委托代理人:吕一鸣。被告:宁波佰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志国。委托代理人:郭奇斌、徐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鑫华诉被告宁波佰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69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周鑫华负担。审 判 员  朱建军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