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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9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先好与夏云山、汤玉芝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好,夏云山,汤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922-1号申请人周先好,男,1972年6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申请人夏云山,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汤玉芝,女,1970年1月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周先好诉夏云山、汤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先好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云山财产金额人民币25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周先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夏云山财产金额人民币25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文举